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 创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创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创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返还9159.93元; 三、驳回原告创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及反诉原告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748元,由预交方原告(反诉被告)创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4374元,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3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3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创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2119.50元,预交方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119.50元。两相抵销,由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泰富荣合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创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225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