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虎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截至2018年6月26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734500元,以及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9650元。 三、被告苏州虎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虎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880元,由被告***、苏州虎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