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五常市富石米业有限公司
五常市黑土之乡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五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福州恒丰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属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五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五常市富石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黑土之乡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五常市富石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黑土之乡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五常市富石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黑土之乡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连带承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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