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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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8051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海之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苏州魁特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072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722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8808元,以23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9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9394元,以及以3072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苏州魁特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34元,保全费2165元,合计8399元,由苏州魁特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苏州海之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83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34元,由苏州魁特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元,由苏州海之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61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