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直属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格尔木营业部
格尔木巨力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格尔木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8034.77元,扣减格尔木巨力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3238.88元,尚需赔偿24795.89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格尔木营业部支付格尔木巨力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238.88元;

三、驳回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潘某已预交),由潘某负担288元,格尔木巨力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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