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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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