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恒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恒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553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