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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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康市欣浪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帝宝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阅视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号为ZL201220554320.8“一种可摺叠收纳衣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永康市欣浪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帝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骁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三、被告永康市欣浪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帝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骁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四、驳回原告苏州骁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5元,由被告永康市欣浪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帝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