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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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星海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款项3682858元及利息(按23938元/月为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星海营业部就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星海营业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星海营业部追偿; 四、驳回原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466元,由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星海营业部、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767元,原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99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