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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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3554万元、利息661340.16元、复利(截至2020年5月8日为4900.26元;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61340.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罚息(以355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 二、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529962元; 三、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绩溪县万全铜业有限公司、涟水县宝怡铜业有限公司、上海科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本金部分以本金余额34409万元为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本金部分以本金余额19940万元为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抵押物【苏州市吴江区房产(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苏州市吴江区房产(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苏州市吴江区土地(吴押他项(2016)第00651号)、苏州市吴江区房产(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苏州市吴江区房产(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苏州市吴江区土地(吴押他项(2016)第00652号);苏州市吴江区房产(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苏州市吴江区房产(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苏州市吴江区土地(吴押他项(2016)第0065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质押物即***名下的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400万股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3440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万宝房产公司***绩溪万全公司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741元,由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绩溪县万全铜业有限公司、涟水县宝怡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科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