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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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广兴停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鄂9004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周勇华、被执行人湖北广兴停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周勇华与被告湖北广兴停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2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勇华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湖北广兴停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勇华工程款6760元。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广兴停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48元(案款676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执行费50元)。2020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周勇华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