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环太生物质设备有限公司
咸丰县瑞丰园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州硒都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偿还咸丰县瑞丰园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2018年3月5日前欠付的利息3166.67元,并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0‰向咸丰县瑞丰园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恩施州硒都电器有限公司、湖北环太生物质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咸丰县瑞丰园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82元,由咸丰县瑞丰园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2元,***、***、恩施州硒都电器有限公司、湖北环太生物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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