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鄂州市建设投资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湖北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罚息共计1406104.36元;

二、驳回鄂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2612.00元减半收取为1130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湖北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33.00元,鄂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73.00元(该诉讼费鄂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湖北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并支付给鄂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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