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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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鹤峰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应支付给案外人湖北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鹤峰县铁炉等两个乡镇2014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一标段)工程款252525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