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区支公司 长春交投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62,30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护理费12,610.8元、误工费13,867.4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辅助器械费1,220元,共计10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4,923.68元、康复费20,009.23元、误工费14,651.74元、复印费2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0元、营养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11,360元、鉴定费3,900元、律师费15,000元,共计104,703.05元; 上述款项合计204,703.05元。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1元,由***负担106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区支公司负担19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