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正荣正兴(苏州)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小燕与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签订的《吴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6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沈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苏州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欧景花园22幢3单元1602号(现变更为悦棠湾花苑22幢1606)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

三、驳回原告苏州正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712元,由原告负担288元,由被告负担20424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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