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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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强盛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665470.57元。 三、驳回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34元,由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27元,***负担226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4元,由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63元,***负担186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