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强盛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665470.57元。

三、驳回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34元,由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27元,***负担226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4元,由江苏盐城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63元,***负担186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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