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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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769957.57元;

二、被告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69957.57为基数,从2014年9月2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1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元,合计914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415元,由二被告负担4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41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7-02-24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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