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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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结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4591837.54元、罚息2468403.30元(暂算至2019年7月15日,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4591837.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并扣除29.10元)。 三、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即结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4591837.54元、罚息2468403.30元(暂算至2019年7月15日,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4591837.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并扣除29.1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以***、***名下的南通市××园××幢××室、××幢车库××室、南通市××园××幢××室、××幢车库××室、南通市××城××幢××室、××幢阁楼××室、××幢车库××室、南通市××路××号××大厦××座××附××室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受偿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6512300元。 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以***和***名下的南通市××城××幢××室、××幢车库××室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受偿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733700元。 六、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880元,由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095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7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9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