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新开门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
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37749.78元,并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9.825%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被告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两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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