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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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工业园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200369.5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2元,由被告苏州工园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1-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