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久顺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久顺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48500元及自2019年7月23日起以租金148500元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以14850元为限)。 二、被告苏州久顺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325元。 三、被告***对被告苏州久顺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久顺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792元,由被告苏州久顺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