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正康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天亿胶粘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正康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天亿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527.55元。 二、被告山西正康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天亿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以61527.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61527.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3、以41527.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西安天亿胶粘材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6元,由被告山西正康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