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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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寮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东莞市佑禧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益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益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9月至2019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77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77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益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的水费22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9.1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益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的二次加压费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益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