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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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深圳博赢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山玻玻璃有限公司损失10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博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