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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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星(苏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 苏州市毅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星(苏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2月4日向被告苏州市毅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清偿200000元、19916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苏州市毅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星(苏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1991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8元,由被告苏州市毅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法院退还,被告苏州市毅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0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