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州源华聚合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福州汇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州汇财国际贸易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偿还借款本金2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付);

二、福州汇财国际贸易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0.4167‰计付);

三、福州汇财国际贸易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付);

四、福州汇财国际贸易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7000元,保险费4536元;

五、福州汇财国际贸易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付);

六、福州汇财国际贸易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七、***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州汇财国际贸易公司追偿;

八、***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州汇财国际贸易公司追偿;

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4元,减半收取173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州汇财国际贸易公司、***共同负担,***对其中案件受理费152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与福州汇财国际贸易公司、***共同负担。

***诉请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福州汇财国际贸易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