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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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场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曲如实业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场分公司、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曲如实业有限公司交付涉案160.554吨电解镍(牌号NORILSKCOMBINEH-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场分公司、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曲如实业有限公司保险担保费30,9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第三人北京国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2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8,800元,由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场分公司、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第三人北京国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23,800元,由北京国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