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截至2019年10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728.52元、利息1417.04元、违约金528.63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9728.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