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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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晋鑫顺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4112号之一 原告:成都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洪,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晋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财龙。 原告成都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晋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成都晋鑫顺物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刘成忠 人民陪审员张建 人民陪审员谢开福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洋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