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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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09.37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842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计1008.50元,由原告***、***负担290.50元,由被告***、***负担7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08-27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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