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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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市温江区兴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成都鑫瑞之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鑫瑞之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兴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7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兴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处置后的价款在上述款项最高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鑫瑞之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8元、后续公告费,由被告成都鑫瑞之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