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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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南湖国际中心”第二、三期工程的拍卖款项在3,517,824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修金3,517,824元; 三、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17,8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从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42元,由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