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菏泽民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91财保1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民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进,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菏泽民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因菏泽民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本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利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娜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