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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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倪雪飞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倪雪飞78788.58元。 三、驳回原告倪雪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76元,由原告负担1269元,被告吴东江、湛江工商局共同负担3807元;司法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平保湛江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申请缓交未预付,原、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双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司法鉴定费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平保湛江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文晓 审 判 员 苏 妙 人民陪审员 王仕珠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书 记 员 杨韶霞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