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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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98,018.0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罚息自2018年12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998,018.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625‰计算,已付19,800元罚息予以扣减;复利自2019年1月21日起,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96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000元; 三、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蒲江县鹤山镇清泉街9号的抵押财产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