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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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85086.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5.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12575元,原告负担8910.6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693.30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4207.64元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回)。重新鉴定费1776元、出诊费3300元,合共5076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和原告***按4:1的比例负担,即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4060.80元,由原告负担1015.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已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缴付重新鉴定费1776元,不足部分2284.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