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雷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雷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购车款99800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雷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雷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29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雷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2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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