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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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10015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20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丰好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4367元。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负担25元,由***、广州市丰好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丰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