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华严分理处
大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华严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17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以未结清借款本金为基数,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24%计付期限内利息;从2017年12月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未结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36%计付逾期利息;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全部利息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复利,按年利率15.36%计付复利。)。

二、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华严分理处支付违约金1770万元。

三、如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大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华严分理处对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99号的24宗共计12.26万平方米房产(权0145952、权0145945、权0145936、权0145960、权0145956、权0145959、权0145957、权0145954、权0145951、权0145949、权0145946、权0145943、权0145941、权0145938、权0145935、权0145953、权0145950、权0145947、权0145942、权0145940、权0145939、权0145937、权0145934、权0145933)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7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华严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7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2743元由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大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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