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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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长春市好途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医疗费6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元、营养费18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误工费24854.47元、护理费9715.80元、残疾赔偿金27,49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合计77,066.27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医疗费60004.83元(66204.83元-6200.00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855.00元,由***负担665.00元。鉴定费270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1519.00元,由***负担118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