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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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应在织Y05193电动三轮车的电瓶三轮车(营运)综合保险范围内赔付199827.59元,其中直接赔付原告***184353.05元,支付被告***先期垫付款15474.54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34969.83元,与其先期垫付款34969.83元折抵后,无需另行支付原告***赔偿款;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14987.0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78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1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