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浙江中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无锡健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强险赔款110000.00元,商业险赔款117308.80元,共计227308.80元。 二、被告大地财保晋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商业险赔款50000.00元。 三、被告平安财保无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强险赔款110000.00元,商业险赔款55769.60元,共计165769.60元。 四、被告平安财保余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强险赔款11000.00元。 五、被告中吉公司和中通吉泉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赔款4368.00元。 六、被告***、健鼎公司和富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赔款1456.00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500.00元,减半收取4250.00元,分别由被告中吉公司、中通吉泉州公司共同负担2900.00元,被告***、健鼎公司和富华公司负担1350.00元(此款***已预交,待本判决书生效后,由负担人直接向预交人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