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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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3668号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贾凯华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好林 书记员刘瑶瑶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