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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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 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办理成都市新都区xx街道“xxxx”xx幢xx层xx号房屋所在楼栋权属证明。 二、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逾期办理“xxxx”xx幢xx层xx号房屋所在楼栋初始登记的违约金元15708.31元[2066883×0.00005×152天]。并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起直至取得“天府江南”7幢1层9号房屋所在楼栋权属证明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06688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结清)。 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