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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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知民初170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高新区新海家具店,住***。 经营者:王新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高新区新海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2019年12月4日,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国伟 审判员李锡敏 审判员周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钱薪谕 书记员张帅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