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二十一冶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鑫实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二十一冶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向成都鑫实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464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以2464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甘肃二十一冶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按年息7.125%向成都鑫实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甘肃二十一冶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