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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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腾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76734.65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48757.49–10000)×50%=19378.75元。 三、由***赔偿***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损失4528.61元×50%=2264.3元(已付4000元,***还应返还***1735.7元)。 四、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0元,被告***承担112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