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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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业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衢州市业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自2019年10月起18年护理器具费共计730677.42元,扣除已付215917.32元,限被告衢州市业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余额51476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6元,由原告***负担2852元,被告衢州市业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94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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