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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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借款本金55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5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结清本金之日止,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维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成都博睿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24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1245.00元由***、成都博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